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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进展公告

来源:   2022-12-29 10:16:26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百大”)搬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287,511,089.15 元,已收到搬迁补偿87,511,089.15 元,剩余搬迁补偿款 200,000,000.00 元于地块净地交付后 10 日内收回(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5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与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将所持有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现更名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德基”)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州盛德,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同时收回 13.27 亿元债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6公告)。

二、目前进展

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12.27 亿元债权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4.4 条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5.8.2 条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分别因以下相关负债尚未处理完毕和对净地交付标准的不同理解,至今尚未收回:

1、 徐百大搬迁净地交付中尚有一供电公司的环网柜未搬迁,经与相关部门联系,环网柜搬迁正在推进中;

2、新增股权转让前工程款纠纷,目前尚在诉讼阶段;

3、尚有部分拆迁户未安置,目前正在沟通中;

4、相关款项财务资料补充事项,目前正在协调中。

为妥善解决剩余款项收回事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和徐百大(统称“甲方”)与徐州盛德(称“乙方”)签订《备忘录》和执行计划,共同约定剩余款项3亿元支付标准。

三、《备忘录》及执行计划主要内容

1、本备忘录签订后,乙方于收到甲方对应款项收据和提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 5.8.2 条中的80,0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对于环网柜搬迁、遗留诉讼、拆迁户商谈、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甲方每完成一项,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提款申请及收据,乙方于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对应款项,优先支付第5.8.2条款项,其余支付第4.4.4条款项。

3、环网柜搬迁事项:环网柜搬迁验收通电,且取得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德基、乙方的共同确认,可收回款项500万元。

4、遗留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5、拆迁户商谈事项:每安置完成一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对应的支付金额。安置完成的标准为:甲方促成徐州德基或甲方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与该拆迁户的纠纷全部解决,可收回款项15300万元(需扣除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

对于安置拆迁户发生的安置补偿金额在预留金额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6、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解决与徐州德基的财务资料争议事项,在甲方达到支付条件后,乙方按对应的支付金额向甲方进行支付。

支付条件:相关事项甲方提供发票,并经徐州德基确认,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7、新增诉讼(含仲裁)处理

(1) 双方在履行《备忘录》及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出现《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中未列明且系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原因产生的甲方、置业公司新增债务诉讼(含仲裁),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应及时应诉,乙方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等)。

对于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后,备忘录之外的第三方就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并被法院立案审理的,视为甲方的新增诉讼。

(2) 如出现上述新增诉讼,乙方有权依据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体现的或有债务金额,从应付甲方的款项中暂扣,待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后,参照本执行计划之第二条的约定处理,即:

甲方应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也可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三日内向乙方出具代付申请书、财务收据,由乙方代甲方进行相应支付;如甲方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既未支付、也未申请乙方代付,或明确表示不服终审判决的,乙方均有权直接代为支付,但应于付款后两日内通知甲方。

(3) 如因甲方涉诉原因造成乙方或徐州德基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采取限高措施、上失信名单、列为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甲方按照案件所涉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计付向乙方违约金,如给乙方或徐州德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直接损失。

(4) 尾款1200万元的处理:如本执行计划所涉事项全部解决完毕之日未有未解决的新增债务,如尾款尚有剩余,则乙方将剩余款项向甲方进行支付;否则,待新增债务解决完毕后,再行支付尾款中的剩余款项。

8、违反备忘录及执行计划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达到付款条件后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因违反《备忘录》或本执行计划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置业公司导致对外承担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损失事项消除之日止,按损失金额以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备忘录签订后,各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事项,共同推进项目事项解决。本备忘录签订后如任意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催办仍怠于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终止后,未履行部分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前期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四、其他说明

本备忘录为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的具体清收措施,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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