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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国家赔偿的数额不应该低于拆迁补偿数额(图)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07 14:02:04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合村并居等政策的提出,拆迁问题开始日渐突出拆迁赔偿法,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拆迁的,有的人会比较乐于见到拆迁,而有的人则并不会拆迁赔偿法,但是由于政策的需要,住房已经不仅仅只具有居住的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及其附带的其他的隐形利益占有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系老百姓的问题,这个问题上很多地区都有很大的区别。那如果您不懂拆迁里面的门道,傻傻的将已经签署的补偿协议给征收方的话,那国家赔偿的数额应该是多少?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来回答。

国家赔偿的数额其实不应该低于拆迁补偿的数额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那么什么是直接损失呢?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是由办案法官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

但就目前来说财产已经灭失,应按照市场价格结合被损物品新旧程度进行估价予以赔偿,至于是按购物时的价格,还是按损坏时的价格,还是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格(重置价),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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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给了我们答案,《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一般来说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国家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购买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某种程度上讲,这属于损害的交易。既属于交易,当遵从公平的价值法则,计算标准就应参照市场价格。

史律师温馨提示

在实践当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了解也知之甚少,也很有可能处于非常被控制的局面,难以维护自身该有的权益。所以,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去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来弄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蒙在鼓里,连自己的损失都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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