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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 一方死亡「夫妻共同债权 一方死亡」

来源:   2022-12-20 08:16:06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双方或一方

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而向第三人进行的借贷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那么一方死亡,债务应由谁承担?

人们通常认为的父债子还或子债父

还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让我们一起看看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而不应由死亡一方的继承人进行债务清偿。

案情回顾

原告丽丽与被告秀梅、兰兰、刚子、翠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21日,被继承人强子去世。原告丽丽与被继承人强子是父女关系,强子在与原告丽丽的母亲离婚后,与被告秀梅重新组成家庭。兰兰是强子和秀梅的婚生女儿,刚子是强子父亲,翠芬是强子母亲。强子生前患有疾病,2018年7月16日,强子向原告丽丽借款80000元用于住院治疗,原告丽丽以手机转账形式支付给强子。强子患病期间,由原告丽丽为其外购药进行治疗。强子去世后,由原告丽丽为其办理丧葬事宜。现原告丽丽以强子生前向其借款共计140000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秀梅、兰兰、刚子、翠芬承担还款责任。经法院调查得知,强子向原告丽丽所借款项均用于其个人治疗疾病。原告丽丽为强子垫付医疗费用103000元,其余款项系原告丽丽为强子购药治疗及支付丧葬事宜的费用。

庭审现场

大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应为被继承人所负个人债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偿还。本案中,强子向原告丽丽借款用于治疗疾病,属于强子与秀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中生存一方负责偿还,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而不应为按份责任,为此,原告丽丽不应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起诉强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孝文化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长久以来的基本道德规范和根本价值观念,包括敬养父母、为父母办丧仪等。本案中,原告丽丽为强子购买药品及举办丧仪所产生的费用,是子女对父亲应尽的赡养义务,无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在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告仍坚持诉求,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丽丽的诉讼请求,原告丽丽未上诉,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1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典”评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能否就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尤其是发生在直系亲属间的借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因具体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以在分析问题时,应理清思路,着重审查款项的具体用途。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原告丽丽以手机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强子,用于强子治疗疾病,为强子与被告秀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所诉的债务,为强子与被告秀梅的共同债务,是不可分割的,无法按份清偿。在共同债务人仅有一方死亡、尚有其他债务人的情况,应为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所诉债务,不仅仅是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是被继承人与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应按一般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诉讼。

对于原告丽丽为被继承人强子外购药物及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是子女对父亲尽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此,现原告主张由被继承人进行债务清偿,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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