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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跌价了拉横幅要求退房「房子降价业主抗议有用吗」

来源:   2023-04-27 16:15:45

房产普法

公益普法栏目《房产普法》旨在传递房地产法律知识,提高房地产各方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打造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贡献一份力量。

栏目将通过一个个发生在百姓身边的鲜活、真实案例的再现,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对正法律条文……我们栏目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我们深入解读;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

有关房产方面任何困惑及法律问题,均可以联系我们栏目。

房价下跌,我能否退房?

市民王先生咨询:2017年9月份,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近期我看到很多楼盘在搞促销,价格似乎也有松动的可能,我能否以价格下跌为由,要求退房呢?

胡延波律师解答:

王先生提到的“退房”,在法律上被称为“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讲,除非王先生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出现了约定或法定的事由,王先生不能随意“退房”。

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办理的房地产案件,大致总结有如下几种情形业主可以退房:其一,开发商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开发商未办理(或虚假)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房屋的;已经将所售房屋抵押的;一房二卖的;所售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其二,开发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如下五种情形:擅自改变规划;面积差异超过3%;严重的迟延交房和逾期办证;严重的质量瑕疵。其三,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可以解除合同。

很明显,王先生不符合上述法定退房事由。如果在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又没有“无条件退房或降价退房”的约定,那么王先生仅以“房价下跌”为由主张退房,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商品房作为一种商品,价格的涨跌起伏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合理评价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胡延波律师简介

胡延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商事二部主任。先后荣获“滨州市优秀律师”、“2011—2015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8年代表山东参加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滨州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滨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滨州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成员、滨州市消费者协会特聘律师。

胡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地产、金融、公司等民商事及各类非诉法律事务。先后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滨州高新区公安局、中国人寿滨州分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成功代理滨州金座豪庭、格林春天、天成花园、中博商贸城等千余名业主的群体诉讼案件,被誉为“房产维权卫士”。还办理了滨州某局与中国某集团、山东某公司工程纠纷案、山东某集团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滨州某公司与中国某建设公司材料款纠纷案、滨州某局权属证书撤销行政诉讼案、人民日报社及吉林文史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等近百件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胡延波热心公益,积极参加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送法律进社区、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媒体发表各类普法文章一百余万字,开通法律维权热线,“滨州法律帮”微信公众号,免费为数千名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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