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房产频道 >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2008年10月20日)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02 13:04:48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 2008 年 10月 20 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哈尔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 在一幢房屋内部, 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 在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 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供水、排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管理和承担维修费用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五条拥有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维修资金。第六条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八条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首次维修资金, 由业主交存。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商品住房销售前, 建设单位作为业主, 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2%, 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备案手续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 商品住房销售后, 购房人作为业主, 应当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2%,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 由建安成本和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费两部分构成, 并按配备电梯和未配备电梯两种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部门定期发布。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哈尔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交存。售房单位和业主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售房单位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 25% 、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 30% ,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 15 日内交存至专户银行; (二)业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改平均成本价的 2%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交存至专户银行。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 元的标准, 连续四年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

代收住宅专项维修基金_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_哈尔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