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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是否有权注销土地登记证「土地证注销条件」

来源:   2023-03-22 08:16:23


注销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地上附着物情况。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根据以上规定,土地登记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而不是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有权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只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土地的行政机构,不享有是否批准土地登记的行政权利。如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注销土地登记的行政决定,属于超越行政职权的无效行为。

最高法院(2014)行监字第175号行政裁定书,审理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的撤销土地登记一案,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兴武木材经销部、哈尔滨市三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京德顺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隆顺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为了享受1997年黑龙江省黑土法第88号《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已形成违法占地事实并已建成的项目给予补办用地手续”的规定政策,虚构了1995年即与群力乡民主、幸福等村形成违法占用农业用地的事实,从而达到通过补办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四家公司”为了规避法律、享受政策,隐瞒实际占用土地时间,骗取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规定。


根据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力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丰泽源公司的土地登记,属超越职权的行为。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确认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注销丰泽源公司的土地登记行为无效。原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保留了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了上述规定和原则,依法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这个行政判决来看,丰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违法取得土地登记的当事人,而是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即“四家公司”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丰泽源公司从“四家公司”手中取得了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法登记之后。国土资源局以该土地系“四家公司”违法取得为由,注销丰泽源公司的土地登记,是越权行政,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该公司的土地登记是否系非法办理,不是国土行政部门可以超越行政职权,违法行政的理由。因此,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维持国土局的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判决也当然被依法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哈尔滨国土局注销丰泽源公司土地登记行政行为是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国土资源局即使可以认定土地登记人取得的土地登记违法,也无权由国土资源局以行政职权予以注销,只能报请人民政府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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