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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曝光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涉金辉印务、永利达食品等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1-07-30 14:39:47

中国网财经7月30日讯 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息,为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果,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影响一片的目的,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对2021年上半年涉及大气、水、固废等三类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截图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超标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金辉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印刷车间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超过了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十四万二千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之一。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守法,加强对净化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

2021年5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怀柔新兴福利印刷厂进行检查,该单位正在印刷作业,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管道与鼓风机连接处帆布破损,部分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大气环境。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修复管道,处五千元罚款。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确保净化设施正常运行,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及时检修,确保处理设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案例三:未按规定落实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

2021年2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全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措施,仍在生产。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后,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相应预警级别的应急措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北京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的北京双东宏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公司有三台非道路机械排放烟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罚款。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北京市采取了提前实施排放标准、开展编码登记、划定禁止使用区域等多种措施。7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进一步扩大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范围,增加禁止使用的高排放机械种类。该《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案例五:重点行业单位违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2021年6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京津亿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从事道路运输,名下注册车辆超过20辆。经数据筛查,在上一个自然年内,该单位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的百分之十。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有关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重点行业用车大户应当建立本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责任制度和车辆台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及时对所有车辆自检自查,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案例六: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

2021年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北京龙泉神韵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有21辆送检车辆的实车车架号与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检测设备读取到的车架号不符。经调查,该单位在2021年1月对21辆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时,擅自将已报警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车电脑与正常的行车电脑进行更换,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机动车排放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共计十万五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者不应存在侥幸心理,为了通过检测,采取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蒙混过关,要切实提高履行环保责任的自觉性。机动车维修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从事维修业务,不得提供造假服务。

案例七:检测场未按照机动车排放规范进行检验

2021年5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良乡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分场)进行检查,通过调取该单位视频电子档案发现,2021年3月有3辆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在车辆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该场未判定其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该场未对送检车辆按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八万元罚款。

机动车尾气治理是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检测场更是做好源头管控的重要环节。《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的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监管,共同督促机动车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永利达美好(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擅自停用污水处理站,利用私自架设的塑料管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后未经任何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九: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京禹石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粪大肠菌群数超过了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处二十二万三千元罚款。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提高了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增设了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明确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责任,为排污许可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类、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2020年10月,延庆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对延庆镇某废品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收集、贮存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704块(净重12.86吨),但其并无危险废物许可证。2021年1月,延庆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李某处罚款一百二十五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延庆公安分局对李某实施行政拘留。

2020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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