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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按10年前标准补偿 不签字被强拆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2021-01-21 10:21:56

马某、张某等人均系xx省某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有面积不等的房屋。自2017年1月起,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联系马某、张某等人,告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土地已被划入政府拆迁范围,但拒绝出示有关拆迁审批文件。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在2006年前后制定的标准予以补偿。马张二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没有和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6月,二人房屋在其不在家时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人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律师代为办理此案。接案后,陈律师在详细了解有关事实后,将房屋所在地街道、区政府及市政府一并起诉到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马张二人向法院提供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被强拆前后照片以及市政府作出的补偿安置文件。三被告均答辩称对强拆事实不知情,否认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均未举证证明是哪一部门实施了具体强拆行为。

我方则认为,首先,本案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市政府在本案中属于法定的土地征收主体。同时鉴于此次房屋拆迁涉及的补偿安置标准系由市政府作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市政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确认市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总结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拆,但各地强拆案件时有发生。鉴于许多强拆案件的发生都是在当事人不在场、不知情的前提下发生,这无疑增加了诸多举证方面的困难。

因此,在发生强拆行为时,在注意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首先还是应及时搜集与强拆有关的各类证据(视频、照片、发布的公示公告、补偿安置文件等等)。按照行政诉讼基本规则,谁实施谁担责,原则上还是由具体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在被告不明确时才适用“推定”原则进一步确定适格主体。从这一角度讲,意识到举证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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