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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日枞阳县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24 1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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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政〔2017〕33号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职工住房

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0日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9日

枞阳县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1998〕32号),参照铜陵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改办关于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2000〕7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县县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三条 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第五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

1999年元月1日开始,全县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补贴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在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之前,单位已开工建设,于1999年底前能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按照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亦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对象和面积标准

第六条 补贴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无房户(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正式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可作为补贴对象。对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不作为补贴对象,过去以其它形式已经取得了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

无房职工指本人及配偶均未购买、未租住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正式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购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标准的正式职工。新职工是指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

第七条 补贴面积标准:

1、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含中级),职员四级以下人员(含四级),80平方米。

2、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副高级专业职务人员、职员三级、高级技师,90平方米。

3、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员二级,11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第三章 补贴的标准和方式

第八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及工龄计算:

1、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60元。

2、月住房补贴比例。月住房补贴比例为9%。

3、工龄补贴额。工龄补贴额为4.6元。

4、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为本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5、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475元的按475元计算。

6、1998年以前工作月之和,从参加工作当月算起到1998

年12月31日止,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7、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如配偶方无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可由一方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额随着县职工工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标准等因素变动而调整。住房补贴工龄为本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参加工作的年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后参加工作职工的工作年限不作计发放补贴的工龄。

第九条 住房补贴的方式和计算

1、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即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老职工,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9%×1998年以前工作月之和)+(每平方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月发放的补贴额=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2、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新职工。新职工住房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按月发放的方式发放。按月发放的补贴额=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在新职工自愿、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按无房户一次性方式发放。新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每平方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住房面积标准。

3、已购公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基准补贴额+每平方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住房补贴面积)。

4、职工家庭,婚前一方(指单身未婚)享受房改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另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视作有房职工,如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差额住房补贴办法计发住房补贴,但考虑到原购房中只计算一方工龄优惠,可以对未享受房改政策一方给予补偿性工龄补贴。补偿性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配偶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四章 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职工本人提出住房补贴申请,依据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档案,单位对申请补贴职工住房状况进行审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报县房改办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单位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采用《职工住房补贴花名册》的形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时间5—7天;对张榜公布无异义的,单位上报县房改办;县房改办审查批准后,下达审批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和渠道

第十一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转移部分;财政和单位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公用住房出售收入资金;单位其它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需要有明确的补贴资金来源和具体列支渠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有条件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以先执行,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后执行,一次不能到位的可逐步到位。

第十三条外地驻枞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属地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枞阳县房改办负责解释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枞阳县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枞政〔2015〕20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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