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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在九龙坡的江津在线 并非一家本土网站

来源:   2023-03-23 18:16:46

近期,小编对江津在线这个网站比较感兴趣,这是一家老网站,号称具有10多年的历史。不过经过查询,这家江津本土一哥网站居然是注册在九龙坡区的互联网企业。惊讶!按理来说江津在线应该是一家江津区本土互联网企业才对,怎么会是九龙坡区呢?难道九龙坡税收政策比江津优越?

江津在线的主办企业名为重庆互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罗汉沟27号023万科创意天地。信息显示其成立于2008年。旗下的重庆互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重庆市江津区南安街台联2号楼,已经于2009年注销。共有两位股东出资。

此前还一直在拿江津在线和江津网比较,没想到实质上称得上本土网站的只有江津网一家而已。在2018年还有三条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记录,但是受理的法院却是重庆市渝北区。

其实江津在线的主业是房产,其股东谢*还投资了重庆侨创房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莲花石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怪不得江津在线的房产业务如此红火。据2020年九龙坡区法院的(2020)渝0107民初8124号裁定书得知,简*钟、晓*与江津区瑞房电子商务服务部经营部重庆互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进行过诉讼。

原告简*、钟*宇诉被告重庆互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津区瑞房电子商务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令互奥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59373元,并以15937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直至付清之日止。其次请求判令瑞房服务部对互奥信息技术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原告向被告互奥信息技术公司出具房屋认购确认书,载明,二原告于当日认购祥瑞西城中心三期31-1-1号房屋,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为836920元,工抵转让费159373元,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另计,二原告于祥瑞西城中心项目购买房屋,已享受相关工作人员全面的购房咨询服务,并自愿支付购买该房屋的工抵转让费,金额如上,并知晓工抵转让费不计入房屋买卖合同且不开具房款发票或收据。

后二原告向被告瑞房电子服务部转入159373元。2018年3月22日,被告互奥信息技术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取祥瑞西城中心31-1-1号商铺工抵转让费159373元。

2018年3月22日,原告简*、钟*宇(乙方、买方)与案外人重庆威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卖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二原告购买坐落于江津区双福街道枫林路1403号西城中心31幢1-1号房屋,成交金额为836920元。

2018年3月22日,二原告向案外人重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418920元。2018年5月12日,二原告向案外人重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418000元,上述总计836920元。2019年12月26日,原告钟*宇向案外人重庆祥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邮寄解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原告钟*宇、简*以案外人重庆祥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的争议要素为:被告互奥信息技术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原告为了购买案涉商铺与案外人祥瑞地产公司、威凯地产公司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向被告互奥信息技术公司出具的认购书中明确确认了房屋成交总价为836920元,其中不包含159373元的工抵转让费。

根据该认购确认书,原告向被告互奥信息技术公司指定的被告瑞房服务部转账支付诉争款项,原告对付款的金额、收款的对象以及付款的事由应当是清楚和知晓的;且原告也依据该认购协议书于2018年3月22日与案外人重庆威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836920元价格实际购买了案涉房屋。

因此,被告互奥信息技术公司收取案涉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依据。至于二原告与被告互奥信息技术公司之间约定工抵转让费的收取,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二被告予以返还,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综上,原告以不当得利为诉由要求被告返还15937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信息看出一身冷汗,原来这是一家房产中介企业,中介费达到了15万元,出了问题还不能退。江津在线的主办方重庆互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在九龙坡区,产生的诉讼地还得去九龙坡法院提请。因为企业所在地是九龙坡,而不是江津。这套路也忒深了吧。

怪不得一家小地方论坛居然能存活这么久,原来是受益于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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