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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来源:腾讯   2020-12-26 10:19:33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

《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二、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三、调整次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四、调整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长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0年12月16日

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

12月30日起

这些业务暂停办理

因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及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升级,该中心自2020年12月30日起,停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所有柜面业务,2021年1月6日恢复正常办理。

自2020年12月30日00:00时起,公积金集约化网站部分功能暂停使用,公积金旧版网站(www.cczfgjj.gov.cn)、网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市民中心和12329服务热线等线上渠道将暂停对外服务,恢复时间为2021年1月6日00:00时。

18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长春市住房租赁企业管理,该局将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报告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工作。

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不含民宿、酒店等)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应当明确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严格备案管理

已取得营业执照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市租赁监管平台用户操作权限,推送开业报告信息。

新注册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并推送开业报告信息。

加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达成或居间达成住房租赁交易后,应当即时通过市租赁监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

已与市租赁监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信息至市租赁监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

本通知发布前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

只备案不网签!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丨@长春人 事关住房公积金 这俩通知必看!、关于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丨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掌上长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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