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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安居房申请条件「扬州申请廉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来源:   2023-02-16 14:16:51

今天上午,扬州市区住房保障政策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市住建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审核实施细则》发布。

2018年8月,我市对原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首次采用“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结合的公租房保障方式,同时新增实施限价商品住房的保障,通过实物配售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保障。

2019年8月,作为市区首个限价商品住房,佳家花园五期开建。今年2月21日,项目复工建设,目前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稳定,预计今年底前完成主体基本封顶这一刚性目标。项目占地约169亩,规划建设23栋住宅,其中7栋住宅用于百姓拆迁安置,16栋住宅为限价商品房。另外,配套2栋商业和1栋幼儿园。

除了在建的佳家花园五期,现房房源联谊南园和佳家北园也被列入我市限价商品住房。根据《扬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准入分配实施细则》,去年11月9日,我市组织2018年度扬州市区(功能区)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举行了限价商品住房“摇号定序、抽签定房”公开配售活动。170户家庭通过终审,配售房源数量与申购家庭数量供需比设置为1:1,当日,170户家庭喜圆“安居梦”。

本月初,我市对2019年度扬州市区(功能区)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首批名单进行了公示。其中,23户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1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7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准入审核实施细则

2020年市区住房保障政策解读

准入条件方面

一是扩大了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对市区申请人年龄男60周岁(含)、女55周岁(含)以上,非城市低保(特困职工)2年以上无房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私有住房、无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同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其他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审核通过进行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按照建筑面积5元/㎡/月标准缴纳租金,继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连续享受城市低保(特困职工)2年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进行保障,其准入条件不变,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8〕77号)、《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扬府办发〔2018〕78号)、《扬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8〕79号)和《扬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准入分配实施细则》(扬住房规〔2018〕1号)文件执行。

二是对今年准入收入线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50%左右的比例确定,2019年度扬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115元。2020年度市区住房保障资格准入低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定在2050元(含)以下,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确定在3275元(含)以下,同时财产状况不超过规定标准。

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安排

一是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安排。2020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为现房,房源地点在联谊南苑、佳家如意园、杉湾六期等小区,具体在实施保障时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公布的为准。

二是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物配售房源安排。房源地点在佳家花园五期,期房,均价7700元/㎡,有65㎡以内、80-90㎡、100-120㎡三种套型,土地性质为出让,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配售后,其不动产权证备注为“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需符合《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准入申请时间安排

今年市区住房保障新申请受理时间从5月10日开始至7月10日结束。初审和终审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各级住房保障审核部门根据准入审核进展情况灵活安排,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实施保障申请前完成终审,适时安排分配入住摇号。

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是经济状况核查的主要内容。根据 《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的要求,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内容进行了明确,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状况包括房产(家庭成员所有房产)、车辆(购车发票为准)、银行存款(核查当月现时)、有价证券(核查当月现时)等资产。其他基本情况包括户籍、赡(抚、扶)养、就业、就学和残疾人类别、等级等。

二是关于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0年度市区住房保障准入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起,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拥有财产状况将纳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对家庭总财产标准进行了界定,超过标准的则不符合基本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具体标准:(1)城市低保(特困职工)家庭。家庭人均财产状况不高于(含)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财产状况不高于(含)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财产状况不高于(含)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倍。(4)申请家庭房产和车辆的认定。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房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0㎡(不含)、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机动车,或一辆机动车但价格超过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名下车辆超过8万元(不含),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名下车辆超过10万元(不含)),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超过标准的则不纳入家庭财产计算。

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职责分工

为了既快又好,还要做到精准保障,我们会同民政部门对市区各救助单位和经济状况核查部门(单位)、街道(乡镇政府)明确了职责分工,防止职责交叉和边界不清。即:市、区(功能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部门是住房保障的救助单位,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认定。各区(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将有关信息核对需求书面提交本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对,对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并终审(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对经济状况进行认定并复审,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认定并终审)。街道办(乡镇政府)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开展受理申请、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等,对经济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各区(功能区)民政(社会事业)部门是经济状况核对的职能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查确认。根据救助单位书面核对需求(申请家庭需签署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住房保障救助单位,涉及上级核对机构对核对业务和权限范围的,由本级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交上级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续租审核

对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的保障家庭,在续租保障前进行续租审核。

(一)时间安排。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在合同到期前2个月开展续租审核工作。

(二)审核内容。对续租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房产、工商注册和车辆情况进行核查。

(三)审核标准。(1)申请人仍为市区常住户口的;(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符合当年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的;(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超过标准的;(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企业股东(不含个体工商户)的;(5)申请家庭人口及婚姻变动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6)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诚信申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年人均月收入标准。

(四)审核流程。直管公房管理处将合同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合同到期前2个月)报市住房保障中心,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解(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按照“重点核查、社会公示”的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续租审核,原承租家庭申请人户口迁移变动的由新户口所在区(功能区)负责续租审核。经核查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对核查有异议的,请保障家庭提供佐证材料进行复查,对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在核查通过后须诚信申报家庭人均月收入。

(五)社会公示。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所居住保障小区张榜公示10天,公示有异议的重新核查,公示无异议的继续给予保障,对符合续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续签三年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年度审核合格后按审核当年标准发放补贴,不再符合条件的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六)退出管理。经续租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按照《扬州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准入分配实施细则》(扬住房规〔2018〕1号)实行退出管理。对在退出管理中拒绝配合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2号)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即: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含6个月)拒绝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拒绝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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