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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相亲鄙视链”没有想到居然也与房子相关!

来源:乐居买房   2022-09-21 1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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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家庭观念中房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房子既是一个家庭的保障,也是投资和升值的资产。哪怕工作再累,生活再苦,有房子就让自己的家具有安全感,房子对于每个人来说很重要,因为那是避风的港湾,是休憩的场所。当我们在一座城市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房子时候,对于这座城市我们就有了归属感,有了一种安定的感觉,而不用每天无依无靠,因此,房屋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以前相亲市场是有房的鄙视无房的,全款的鄙视有贷款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才知道不是这样的,不论男生女生都清楚了婚前财产的重要性,导致相亲市场上衍生出一个所谓新的规律,按照谈不拢的概率分为:女性买房有贷款>女性买房无贷款>女性没买房没贷款。很多人听了后肯定觉得比较奇怪,独立买房不是好事么?为什么买了房反而比不买房谈不拢概率更大?仔细了解才知道相亲市场上,年轻男性(不超过35岁)没买房的不在少数,如果女性已经买房,会导致男性自尊心受挫,唯恐结婚后失去话语权和丧失底气。还有部分人担心婚后房子有贷款,需要共同还贷,这会导致压力较大。其实说到底还是因为大家都更重视婚前财产的重要性了。那么婚前买房如何界定为是否是共同财产呢?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房子购买的时间和形式有关,具体如下:

一、如何界定婚前房产的时间点

1、“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2、“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二、婚前房产归属如何界定

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属问题。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属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4、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同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6、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7、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三、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是否界定为共同财产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还在还贷,婚前部分不算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算。离婚时该套房产的归属先由你们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该套房产应该归你个人所有,但对于另一方还贷及增值部分,应该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好了,关于“相亲鄙视链”没有想到居然也与房子相关!就讲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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