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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2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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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市 资 讯

关于印发《赤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开发建设单位:

《赤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办法》经市住建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专项维修资金交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专户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

第四条 为保证商品住宅项目维修资金应交尽交,商品住宅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以下环节要求房屋买受人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的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房屋买受人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示房屋买受人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二)商品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时,房屋买受人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其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房屋买受人。

(三)房屋买受人已经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时,应当要求房屋买受人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不进行销售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无偿交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管理使用的社区办公活动用房,首期维修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交存。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非人防工程车位、车库、设备间、工具间、仓房等地下产品,由其产权人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其中已销售的地下产品,由买受人交存;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地下产品,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设置地下产品的,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维护”的原则,由经营人交存。

第八条 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2013年12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商品住宅多层 25 元/平方米,高层、别墅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参照上述标准上浮20%。

201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未配备电梯的住宅 50 元/平方米,配备电梯的住宅 70 元/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 70 元/平方米,住宅小区内非住宅项目(经营性用房除外)40元/平方米。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制作维修资金交存明白卡,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交存标准、交存网点、业务电话、投诉电话、需要材料等内容实行一次性告知维修资金交存人。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应当续交维修资金。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后的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数额。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充分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在维修资金续筹等方面的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做好房屋信息、业主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制定当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老旧小区维修资金续筹内容,建立老旧小区管理长效机制,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 月 6 日

楼叔结语

本通知明确了关于住宅大修基金的首期维修基金存交,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30%续交的管理办法。以及不同时间开工建设,不同类型房屋的交存标准。

随着“城市更新”的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逐年增加专项维修资金交多少,大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会越来越规范,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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