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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纠纷法院判决「业主没有交物业费被物业告到法院」

来源:   2023-04-22 08:17:31

怀化新闻网讯: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杨先生在县城的梅林春天小区购置新房入住,后因不满该小区物业管理,拒交物业费3 年多,物业公司将他告上了法庭。尽管杨先生列举出了物业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最终还是输了官司。

拖欠物业费遭起诉

物业公司起诉称,2011年10 月1 日,杨先生办理领房入住手续,并和小区原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及逾期违约金。2014年8 月,梅林春天业主委员会选聘鑫海物业公司为梅林春天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将业主原欠的物业服务费用由鑫海物业公司收取,同时业主委员会与鑫海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了《梅林春天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还称,杨先生有住房1 套及储车间2 间,从2012 年10 月1 日至2015年12 月31 日, 杨先生一直以各种原因拖欠物业费,共欠原物业公司和鑫海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3805 元。

在法庭上,杨先生不否认自己欠缴物业费,拒交的理由是物业公司的服务根本不到位。“几年前小区里开餐饮店,违规装修物业公司根本不监管。”杨先生还说,物业公司提供着三流的服务,却收取标准的管理费,比如房屋和储车间漏水,小区内车辆长期无序停放,有的还堵住消防通道。

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杨先生还在法庭上,出示了他拍摄的房屋漏水和小区乱停车的照片,“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我也曾多次反映过,但他们根本就没改进,因此我不应当缴纳这笔费用。 ”

法院判决补交物业费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仅凭杨先生提供的照片还不能反映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义务,其中房屋漏水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也并不构成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

法院还指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杨先生作为该小区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杨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未能完全解决其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意见,亦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若物业公司给其造成损失,还可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但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鑫海物业公司在起诉时计算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降低。因此,依法判决杨先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 日内物业服务费3805 元及违约金571 元。

近年来,我市物业纠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少业主采取了与杨先生类似的“不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在此提醒市民,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基本义务,物业管理费用系由物价部门核定,认为物业服务与收费不相匹配,费用收取过高的,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提出并协商, 不可强行拒缴物业费。(记者 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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