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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持白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15 08:06:44

山西太原:一村民提起的行政复议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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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白刚先生传来消息称: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持了白刚的行政复议请求,2021年5月17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出了并自然资行复决(202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清徐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的起因是因为清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白刚在民情民意网朱以山的指导下,曲折地依法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才做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有关此案的下一步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1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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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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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刚,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5134514,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香府东大街十巷379号,电话:。

被申请人: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建忠山西太原违法拆迁案,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文源路东段48号,电话: —5722337。

申请事项: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2020年12月17日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17日山西太原违法拆迁案,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号码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山西省清徐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号码为:XA 28403132814,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如下事项:

现请求公开如下内容:1、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情况。4,耕地没有恢复和房屋至今没有拆除的法律依据。5、有关此案的其他材料和证据。

经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系统查询得知,XA28403132814号邮件,被申请人已经于2020年12月18日收到。

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既告知申请人延期,也没有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给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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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二款规定: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5日,申请人依法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3月23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太原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为此,特向提起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0年12月17日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太原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白刚(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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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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