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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转让受赠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二)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9 10:02:14

一、题主的父亲转让的是受赠的房屋,不是购买的房屋,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二、有关财税[2009]78号覆盖财税[1999]278号满五唯一的说法属于无稽之谈。但是要提请注意的是,财税[2009]78号第五条: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实务中,如果机械执行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税负确实较重,因此,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明确,受赠的房屋视同购买的房屋,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比如湖北省地税局就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中“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口径,适用于个人转让通过购买、自建、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转让方式得取的住房,自取得之日起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个人取得住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住房,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个人自建住房按取得房屋产权证日期确定。

结论:题主的父亲转让受赠房产北京二手房税收政策,本来就不适用财税[1999]278号文有关免税的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终没有计征,绝不是所谓忽悠的结果,而是税务机关综合考虑的结果,不过我也建议北京地税应统一执行口径后下发到基层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开,避免争议,同时,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要随便对别人使用“草泥马”三个字,虽然北京二手房税收政策,有些公务员的服务态度不够好、业务水平不够高,但这都不是你随便骂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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