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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局最新规定(1)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06 12:06:35

征收标准:(1)首套房且面积90平米以下,成交价*1%;

(2)首套房且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成交价*1.5%;

(3)其他:成交价*3%。

二、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房屋过户 税,拍卖房产为3%。)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

征收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

四、印花税:

征收标准:买卖双方各0.05%。

五、土地增值税:目前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征收标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一般城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六、登记费:

征收标准:(1)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征收标准:(1)新建商品房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

(2)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

(3)其他情况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八、佣金:

征收标准:成交价*3%房屋过户 税,交易双方各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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