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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医药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将被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1-06-16 16:40:38

中国经济网6月16日讯(记者韩璐)6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表示此举旨在加快形成与医疗保障改革相衔接、有利于制度定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包含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关于医药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监督实施。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国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征求意见稿强调,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据悉,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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