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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房贷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图)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09 15:04:13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为了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更好地复工复产,近期,我委组织建设、施工、咨询等行业内专家,重庆轨道公司李华勤高级工程师、重庆建工三建公司吴生久正高级工程师、重庆恒诺咨询公司陈家玉高级经济师、四川华信咨询公司郭心莲高级工程师、重庆天廷咨询公司潘绍荣高级经济师、中煤科工杨清珍高级工程师对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内容和措施落地进行了充分论证,专家综合意见如下:

一、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0条: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重庆公积金房贷,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落实指引如下:

(一)申报流程

1.降低缴存比例

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加盖公章的缴存比例调整相关情况说明,邮寄到主城区所属住房公积金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或临柜办理。

2.缓缴

(1)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

企业应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后,出具加盖公章的《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明确职工意见、缓缴期限和补缴计划),邮寄到所属分中心(办事处)或临柜办理。

(2)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后继续缓缴

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缓缴申请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近三年经税务确认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单位属于困难企业或者特困企业的,还需提供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等部门审核公布的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分中心(办事处)办理。

(二)已公布的办事指南的网址链接

1.降低缴存比例

缓缴(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后继续缓缴)

2.

(三)受理地点

1.降低缴存比例

主城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经办网点(分中心)。

2.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

(四)咨询电话

1.降低缴存比例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服务电话: -12329;

(2)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主城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经办网点:可通过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便民服务-服务网点查看。

2.缓缴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服务电话: -12329;

(2)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事处):可通过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便民服务-服务网点查看。

二、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6条: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落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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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

落实指引如下: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明确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政策,即: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申请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及全市行政区域范围近1年至3年内在建项目清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核实申请单位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近1年至3年内是否有拖欠问题,核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减免比例及缴纳金额。例如:某新开工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万元,经核实,施工单位近3年内的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拖欠问题、符合免缴条件,建设单位近2年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拖欠问题、减免60%、减免后应缴8万元。

按照《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26 号)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许可颁发后一个月内缴纳。疫情期间,承诺缴纳期限延长至最迟在2020年6月30日前。例如:项目的施工许可颁发日期是2020年3月31日,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疑问可咨询市造价管理总站市场科,电话:。

三、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7条: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落实指引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监管调整前重庆公积金房贷,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整体建设进度如项目基础验收合格、项目主体建设达到设定阶段可申请使用一定比例项目资本金。调整后,为促使企业尽早使用项目资本金,缓解资金压力,企业可按具体楼栋建设进度分批分次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

(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项目资本金缓存是针对近三年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无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存入项目资本金金额较高时(具体标准详见《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4﹞82号)可申请缓存部分项目资本金,不是指防疫期间整个项目资本金监管暂缓办理。防疫期间新办的项目资本金缓存期由原先的4个月延长至6个月。

(三)关于“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

对于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以及在防疫期间缓存首次存入的项目资本金,企业可按照《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4﹞82号规定的使用节点及使用比例,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

四、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8条: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缓缴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根据属地政府意见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对2020年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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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指引如下:

(一)申报流程

1.关于延期缴纳配套费的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取得项目属地政府延期缴纳的意见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配套费手续。

2.关于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配套费的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取得2020年内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依据后,按规定申报办理配套费手续。

(二)咨询电话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电话:。

(三)政策专员

罗 洪 市配套办副主任

张 忠 市配套办业务科科长

五、对《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渝建管〔2020〕19号)第(一)款:调整审批服务方式的落实指引。

政策原文:调整市和区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方式,大力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需要办理的事项在线申办;确需线下递交的申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向大厅交件,审批结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畅通咨询渠道,市、区两级大厅应保持专用咨询电话畅通,为申请人提供咨询办理,需要复产复工的企业可提前通过电话预约。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邮寄地址、大厅各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咨询电话。

落实指引:为减少人员聚集,群众线下可采取邮寄交件,审批结果按申请人需要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同时,大厅推进“不见面”审批,邮寄将作为大厅长期的服务方式存在。大厅各窗口办理事项及邮寄地址详见市住房城乡建委官网中《关于临时调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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