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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及维修义务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16 15: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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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租赁房屋位于贵阳市 XX 乡 XX 村 5 组,建筑面 积 680 平方米, 房屋为框架结构。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大写):年租金为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保证金叁仟元整 (4000.00)。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租金应提前一月 支付,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房屋租赁合同 用途商业,出租方按月租金的 10向承租方收取违 约金房屋租赁合同 用途商业,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并要求承租方补足保证金。 第五条 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卫生费、 物业管理费等由于

2、房屋使用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商业用途。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承租方承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检查及维修费用。 第八条 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 物。 第九条 承租方义务 1、 承租方要按合同及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相 关费用,因承租方未及时支付相关费用造成的水、 电、气等不能正常使用 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承租方要严格遵守物业、工商、治安等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 3 承租方要保证房屋的卫生、安全及消防工作,负责各项设备的 安全使用,因承租方责任引发的相关事故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4 在出租方允许下,承租方对房屋进行

3、过装饰或结构更改的,承租 方应于合同结束时对房屋进行恢复。 第十条 出租方义务 1 租凭期内出租方不得无故收回出租房或干扰承租方对该房的正 2 常使用。 2 如出租方要出售该出租房,应在出售前一月通知承租方。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半月以上; 2、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伍百元以上; 3、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出租房被查封、扣押等情况; 4、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 坏的;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4、7、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半月以上; 2、该房屋发生产权纠纷、债务纠纷,造成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如因国家建设、城市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 履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同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违约方向守 约方支付违约金肆仟整(4000.00)。 2、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若损坏房屋内家电、家具、水电煤气设施,要 照价赔偿;在押金范围内的,由出租方在押金中扣除,超出部分在一周内 付清。 3、其他补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租人: 承租人 : 证件号: 证件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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