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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牛乳”:一场不合法理与情理的文字游戏

来源:   2023-04-24 08:16:04

谈起高端红酒品牌,国人大多都会不约而同地想到拉菲(Lafite)。作为全球顶级红酒产地法国波尔多的最知名的酒庄之一,拉菲红酒以其馥郁的香气、芳醇的口感为世人所称道,几乎成为了高级红酒的代名词。但人们或许不会想到,在中国,这个大名鼎鼎的红酒品牌却与牛奶扯上了关系。

近日,一款名为“拉菲牛乳”的水牛奶产品出现在淘宝、京东等各大电商平台上。该产品内外包装上均印有“乐纯lepur”商标,外包装上标明“万里挑一‘拉菲’纯牛乳”“稀贵高钙”“尼里拉菲奶牛还吃菠萝和甘蔗”等字样,内包装上同样标明“万里挑一稀贵の拉菲牛乳”“纯水牛奶”等字样,生产厂家标明为“广西合浦南国乳业有限公司”。而在网络上搜索与该产品相关的宣传材料,还可发现该品牌宣称其牛乳产地在广西桂林南流江一带。

一款水牛奶产品为何以“拉菲”进行命名和宣传?该品牌或许可以用奶源水牛的品种名称——即尼里—拉菲水牛(Nili-Ravi buffalo)——对此做出解释。尼里—拉菲水牛原产于巴基斯坦旁遮普省中部,是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乳用水牛品种之一。1974年,尼里—拉菲水牛品种被引入中国,而所谓“拉菲牛乳”的产区广西正是该品种在中国集中分布的一个省区。

乍看起来,上述解释似乎合情合理;但细思之下,就不免发现其中的破绽。首先,该乳用水牛的完整品种名称为“尼里—拉菲”,割裂使用该品种名而将其称为“拉菲水牛”,在世界其他地区并无先例。虽然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国受到合法保护,但产品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动植物品种名称时,理应完整、准确地使用。即便不考虑潜在的与在先商标的冲突问题,割裂、截取部分原产地名称进行使用,也显然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考虑到拉菲红酒极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以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律事实,在后商品无论是否与含酒精饮料构成相同或类似,均理应在广告宣传中注意规避使用“拉菲”字样。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拥有跨类保护之权利以及既反混淆也反淡化的保护强度,这意味着“拉菲”红酒品牌权利人既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拉菲”,还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拉菲”。这不仅是合乎法理的逻辑推演,更是已被在先判例证明的法律事实。此前,基于“拉菲”商标的驰名事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将其保护范围跨类至第18类“女包”商品;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广东丹顿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基于“拉菲”商标的驰名事实,将其保护范围跨类至第29、30类“麦片”商品,全额支持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出的300万元索赔,被告的部分涉诉商标在诉讼期间也被宣告无效;而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拉斐水岸”楼盘开发商怀来利世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的商标侵权纠纷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基于“拉菲”商标的驰名事实,将其保护范围跨类至第36类“不动产管理”和第37类“房屋建筑”等服务,酌定“拉斐水岸”楼盘开发商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500万元。相比之下,尽管奶及乳制品所属的第29类商品与含酒精饮料所属的第33类商品同样不构成类似,但其相近程度显然较之楼盘、女包、麦片等商品或服务更高,也显然落入了“拉菲”红酒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之内。

除了潜在的商标侵权争议,“拉菲牛乳“本身存在的质量与口碑问题也很可能对“拉菲”红酒品牌权利人带来更大的损害。2020年,一篇题为《自封“拉菲”牛奶,乐纯被指忽悠、欺诈消费者,代工厂广西乳企体系检查得分垫底!》的网络文章指出,乐纯的“拉菲牛乳”产品在价格高出同类产品的同时,蛋白质、钙等指标却明显偏低。此外,“拉菲牛乳”当年的代工企业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9家食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70期)中排名垫底。该通告指出,“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及许可范围、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等7个方面内容共15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同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通报了对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体系检查情况,指出了生产车间卫生条件不达标、产品标签配料表不符实际等10项问题。显然,所谓的“拉菲牛乳”打出的“万里挑一”“稀贵”“高钙”等宣传口号,只不过是有名无实的自卖自夸而已,其在质量标准与市场口碑上无疑与“拉菲”红酒相去甚远。此类商品攀附“拉菲”商标而进入市场广泛流通,对“拉菲”红酒之商誉造成的破坏是不可低估的。

市场的自由竞争中,手段不妨花样翻新,但宗旨终须统归于诚信。从尼里—拉菲水牛到“拉菲牛乳”,文字游戏无法掩盖的是部分商家对依傍名牌的热衷和对质量标准的懈怠,无法回避的是对驰名品牌宝贵商誉的破坏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社会经济转型升级的当下,希望市场主体都能抱持长期主义的经营理念,避免因不合法理与情理的“小聪明”,而斩断诚信与质量的企业生命线。

中国法制周刊:http://www.zgfzzknews.com/2022/0702/0720226965A0P5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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