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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强拆处理结果出来了「强拆厂房违法怎样赔偿」

来源:   2023-03-14 14:16:14

一、案情简介

曹某系河南省郑州市xx区xx村村民。2002年时,曹某和该村第三村民组签订了《合同书》,约定曹某租赁该村旧砂灰砖厂土地,面积18亩,用于搞种植、养殖业、办厂等,承包期20年,承包费2500元。2003年,曹某在该片土地上建造了厂房。

2018年,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曹某租赁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开始和曹某协商征收事宜,双方在厂房的补偿款上发生了争议。2019年,街道办认为曹某的厂房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属于违法建筑,并以此为由强制拆除了曹某的厂房。

曹某起诉后,一审法院确认了街道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拿到判决书后,曹某立即填写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街道办拒绝履行赔偿责任。曹某无奈,只得再次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被告答辩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才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本案中,曹某的厂房,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属于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曹某的厂房是否为违法建筑,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本案中,政府并未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曹某的厂房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因此,街道办在征收开始后,认定曹某的房屋系违建,不仅超越职权,也违反程序。

其次,曹某的房屋建造于2003年,已经存在16年之久,其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产权登记等,系历史原因造成的。街道办以“厂房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明”,就认定曹某的厂房系违建,属于事实不清,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曹某的厂房不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既然不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街道办强制拆除厂房,就应该依法给予行政赔偿,且赔偿的数额,不得低于程序合法时被拆迁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款数额。

最后,法院参考市政府发布的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确定街道办赔偿数额如下:库房损失180万、住房损失35万、围墙损失3万、地坪损失16万、其他损失2万,合计236万。

四、法院判决

1. 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 判决街道办赔偿曹某损失2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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