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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公租房申请条件2019「金华公租房申请条件介绍」

来源:   2023-10-04 16:15:56

市住房保障中心传来好消息,新修订的《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保障群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待遇进一步提高。

为打造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浙中板块,我市打出了共同富裕八套组合拳。作为其中全民共享组合拳的重要内容,我市提出要实现“住有宜居”。

政策的核心要义,就是要通过创新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多途径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重点群体住房问题。

自2016年市区首次出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实施细则以来,至今已进行3次修订。保障范围从城镇低收入人群,逐步扩大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截至今年8月底,享受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群体共有1.02万户、1.4万人。

结合“最多跑一次”和“无证明城市”改革,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取消所有证明材料,大力推行网上办,实现住房保障“零材料”“零次跑”。尤其是在2020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改“被动申请”为“主动保障”,实行兜底包办,让政策阳光普照保障对象。

此次修订是为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推动保障政策向外来务工人员、低收入家庭、快递小哥等倾斜,更好地帮助中低收入群体实现“住有宜居”,进一步提升城镇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水平,在住房保障领域助力共同富裕。


PART 01.

放宽申请条件 扩大保障范围

近年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多次修订完善。部分条款内容虽然变了,但“降低门槛、广泛覆盖、应保尽保”是一条不变的主线,体现了住房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

本次修订放宽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主要变化是将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条件从1年缩短为6个月。这意味着,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提前6个月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按现行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周年方可申请保障。只有其中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或户籍在市本级乡村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享受连续缴足6个月申请保障的待遇。修订后,只要是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将实现保障政策均等化。

不仅外来务工人员从中受惠,新政策还放宽了所有申请对象的公积金缴存额条件。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存额(含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从不高于1300元提高到不高于1400元,将有更多人员被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纳入保障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人口也结合这次修订进行了扩容,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现行政策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修订后,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比如,石门农场等居民就在扩容范围之列,今后也可享受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PART 02.

实施精准保障 提高待遇水平

“对低收入家庭、快递员等群体,实施精准保障,提高保障待遇,让他们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市区现有住房保障体系明确,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按一类、二类、三类实施分类保障,不同类别享受不同的租赁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有成员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列入一类予以重点保障。

修订后的政策将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重新划分为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两大块。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再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列入低收入家庭。

“这次修订对低收入家庭范围作了重新明确,并单列出来给予更好保障待遇。”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解释,低收入家庭按现行一类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单列出来后提高到15元/平方米。

市区住房保障实行租补分离政策,一般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当政府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低收入家庭有实物配租需求的,享有第一优先配租待遇。

快递员的住房问题,也是新修订保障政策的关注点之一。与环卫、公交、医护人员、教师等一样,快递员首次被列入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

按规定,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的,其家庭收入(含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审核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一类保障家庭条件的,租赁补贴按相应标准执行,其他按城镇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PART 03.

倡导诚信保障 加强失信惩戒

加强对骗取住房保障待遇、恶意拖欠公共租赁住房水电费等失信行为的惩戒,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住房保障申请“一碗水端平”,确保待遇享受人人平等,是住房保障必须坚守的公平正义底线。

现行政策规定,申请住房保障,有虚报、漏报、瞒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障,并纳入诚信系统黑名单。

修订完善后的政策进一步明确,申请人以及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应主动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对违规骗取住房保障待遇、恶意拖欠租金、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退出的家庭,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在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核查内容主要是在保对象的房产、车辆、企业投资、住房公积金等。

对于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现行政策只规定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信等必要的费用。对承租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失信行为,现行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措施。

为此,修改后的细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仅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居住期间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获批的,若居住人存在欠租或转租、转让、转借、闲置等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的次月方可纳入保障。

有关人士认为,对有骗保等行为的,纳入失信名单,不得重新申请时限从1年延长到5年,对违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暂停保障,有助于震慑失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保障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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