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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一房东被罚 警方提醒:这件事很重要

来源:   2023-05-30 14:17:01

来源:于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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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租赁房屋管理

从严落实租赁房屋主体责任

筛查隐患

从严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空间

切实维护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月18日

于都县公安局发布了一则“于都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租赁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

▼▼▼

关于加强租赁房屋与流动人口管理的公告

但仍有人顶风作案

只顾赚租金

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出租房屋信息

等待他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

▼▼▼

近日

贡江派出所在辖区走访时发现

邱某作为出租人

在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

没有上报相关信息

民警立即依法口头传唤邱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

邱某明知必须详细登记承租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来自何地、租住时间等相关信息

并需要将承租人信息向社区和派出所备案建档

而未登记并上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民警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都必须及时申报登记

否则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

普法专栏


第一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租赁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租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出租人出租给他人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租赁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做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出租人及承租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处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下罚款。

第九条:疫情防控期间,还未出租的房屋一律暂停出租;已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必须详细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来自何地、租住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将承租人信息向社区和派出所备案建档。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需配合做好疫情排查、承租人员的管控等工作,若出租人(房东或代理人)未主动申报登记备案或租赁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于都警方再次提醒

为了广大人民群众

出租房屋申报更加便利

请按照以下方式完成登记申报

1、关注“于都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主界面,点击右下方“出租房屋”选项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申报


2、扫描于都县出租房屋自主申报系统二维码

(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自主申报系统)

3、点击链接直接进入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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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饶城 来源:贡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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