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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是多少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11 14:05:38

墨西哥企业所得税

1.所以就想了解一下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是多少?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是多少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

居民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其在居民企业的股权可归纳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模式一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A将其直接持有的境内居民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C。

模式二是企业A将企业B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C.模式二与模式一的差异可能会影响到企业B的外商投资企业地位,从而涉及到企业B某些特定政策(不限于税收政策)的适用,因此企业A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手是选择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需要综合考虑。

模式三属于非居民企业A间接转让居民企业B股权的情形。非居民企业A通过子公司非居民企业D间接持有居民企业B的股权。出于某种需要,企业B的股权被转让,此时可以选择由企业D转让其持有的企业B的股权,这种情形可归属到上文的模式一或模式二;也可以选择由企业A把企业D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非居民企业C,企业D和企业B的股权关系不变,企业B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从而间接转让企业B.这种方式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影响是:交易的发生和交易双方都在境外,境内居民企业B不需要做股东变更登记。因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及时获取交易信息,避税、逃税的操作空间大,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最关注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模式。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国内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即如果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那么无论股权转让的任意一方,是否是中国的居民企业,中国均有征税权。依据上述规定,中国对模式

一、模式二中的非居民企业A转让居民企业B股权的所得具有征税权,无论企业C是否为中国居民企业。对模式三,中国对企业A没有征税权,除非该转让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2009]698号,简称“69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简称“24号公告”)中均有体现。

698号文和24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包括下述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模式

一、模式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汇率折算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义务,

(二)非居民企业以重组方式实现股权的直接转让,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若拟取得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待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三)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模式三)的,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对该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低于1

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股权转让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被问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证明该项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

三、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协定规定

目前,中国已经签订近100个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因此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处理难免涉及有关税收协定的内容。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协定中“财产收益”,笔者对之大致总结如下。

(一)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对“主要”的认定。在中国一墨西哥协定解释(国税函[2007]131号)、中国一新加坡协定(国税函[2007]790号)的规定是50%(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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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对持股时间的规定是“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经为不动产”。中国一新加坡协定解释(国税发[2010]75号)明确,持股时间是股份被转让之前三年内任一时间。

3.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国税发[2010]75号文规定,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在中国公司中的股份取得转让收益,上述中国公司又参股其他中国公司,并且其参股的其他中国公司的财产价值主要由在中国的不动产组成,则该被参股的中国公司的财产价值中一部分(按参股比例计算)应属于前面提及的中国公司,在计算被转让股份公司的财产价值时,应将后一个被控股公司的不动产价值按参股比例计算的归属部分一并考虑,视该被转让股份的中国居民公司的财产价值的不动产比例是否达到50%。例如新加坡居民公司甲拥有中国居民公司乙20%的股份,公司乙的财产价值为100(单位略),其中不动产价值为40。如果该公司乙又持有中国居民公司丙80%的股份,如公司丙的财产价值为100,其中不动产价值为90,则在处理依本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计算公司乙的财产价值时,应将公司丙财产价值的80%计算在内,即公司乙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财产价值为:100+100×80%=180,其中不动产价值为:40+90×80%=112,不动产价值比例为62%。上述例举以剔除公司乙和公司丙之间内部交易影响后的数额为前提。因此,当新加坡居民公司甲转让中国居民公司乙的股份时,由于该中国公司乙的财产价值中50%以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的不动产,根据协定规定,对此项转让收益中国拥有征税权。

需要强调的是,新加坡居民公司甲转让的是中国居民公司乙的股权。如果新加坡居民公司甲转让的是“非”中国居民公司乙的股权,其他情况同上。此时,中国是否征税取决于公司乙股权转让是否出于避税目的,可按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处理,但有可能会导致有关国家税务机构之间的国际磋商。

另外,对于没有明确前述三个问题的税收协定或安排,国税发[2010]75号文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二)其它股权转让

1.转让者居住国独享征税权。如中国-埃塞俄比亚税收协定(国税函[2009]284号),此类约定在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为普遍。

2.所得来源国独享征税权。如中国-墨西哥税收协定(国税函[2005]1045号)及其解释(国税函[2007]131号)规定:转让中国(或墨西哥)一方居民公司的股票(权益)取得收益,不论其控股比例大小,中国(或墨西哥)均拥有征税权。

3.在一定条件下,所得来源国享有征税权。如中国-芬兰税收协定(国税函[2010]255号)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如果取得该收益的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拥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这是中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最普遍的规定,因为它兼顾了缔约双方的利益。

4.征税权不确定。如中国-巴西税收协定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在缔约国双方征税。

四、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的申报与协定待遇的取得

1.所得税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采取源泉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进行了细化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即模式二,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国税发[2009]3号文对交易有关各方的信息报告要求。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3号文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3号文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日本房产税如何征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协定待遇的取得。非居民企业股东不是自动获得,非居民企业应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曾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自结算缴纳该多缴税教之日起三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并按规定补办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追补享受税收

2.德国房产税怎样征收

对于德国房产税怎样征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免征房产税。

2、从开始,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且人均面积(建筑面积)80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差额征收房产税,每年按当地市场行情评估后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3、家庭第三条住宅,每年按房屋价值的4%-5%征收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4、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5、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

6、所有商业地产,每年均按照租金收入的12%交房产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除外。

备注:减除额,指的是房产税一般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通常是房产价值的80%作为征税基数,减除额为20%。没有减除额,即按照房产价值的全部征税。

房地产税法的全面实施,还得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之后才行。

按照上述标准,持有大量房产的朋友将会承担相当的税负成本,房价上涨收益将会被吞噬,投机行为会得到遏制。

房产税开征时间

专家表示,房产税开征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和房地产税实施。但并不意味着税法通过后就立刻实施。此前曾经曾经确立了房地产税收入划分问题,房地产税周围作为非土地收入,将全部划归地方政府作为重要补充,各地情况不同,会采取差别化处理。

不动产登记全面完成是前提

据公开报道,当前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已经完成,下一个目标是500个城市联网,这个时间表还没有确定。

房地产税不为降房价

房产税能抑制投资需求,却不为打压房价。当前楼市库存成为最大风险因素,正通过各种政策手段释放刚需化解库存。国际上有多个国家实施过房产税,包括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但房价却没有停止上涨。

上海市也开征房产税,房价并没有压制住房价。未来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还是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相对健康地运行。

房产税的作用

1、调整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满足刚需自住群体安居诉求。

2、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3、调解日益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作为直接税税种,房产税将房地产市场的增值部分收归国有并用于再分配,通过社保、救济等公共政策改善中低阶层收入者的生活状态。

去库存大环境,房产税何去何从

当前楼市库存已经引起重视,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一二线城市房价正普涨,三四线城市购买力不足,如何破除这个难题,成为考虑的重点。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城市化释放三四线城市的购房需求,是化解库存的重要途径,那么认定农民工购买的房产属于几套房,会是房地产税的难点。如果农村宅基地不纳入计算,那么对城市居民来说,政策公平性有待观察。

各国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和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土地和建筑物均征收的财产税形式,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土地和房屋统一征收,另一种是土地和房屋分别征收。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加拿大、英国、墨西哥、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南非等;第二种类型的主要国家有日本、匈牙利。

3.外国企业为国内企业提供服务的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日本房产税如何征收,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所得,且需要按10%的税率扣缴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目前仅限定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转让财产所得, “其他所得”税局没有明确。所述咨询服务,如果该国外公司的提供咨询劳务所得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全额按25%税率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国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咨询劳务所得,不是税法明确的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经营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总体税负是3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5.现在的月工资为3000,而提成在十万多一点,那个人所得税是多...

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三种类型。

(1)综合税制。综合税制是就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的生计扣除和成本费用扣除后的余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综合税制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等情况,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体现税收公平,可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征管要求高,不易管控,稽征复杂,手续烦琐,税收成本高。

(2)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而不将个人不同类别的所得合并计算征税。分类税制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方法,易于掌握特定的所得来源,征管简便,节省征收费用,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经济负担。

(3)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综合部分项目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另外一些项目所得按不同的比例税率征收,可以较好地兼顾税收公平和效率。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如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法国、意大利、荷兰、墨西哥、加拿大、德国、西班牙、瑞士、土耳其、英国、南非、俄罗斯、巴西、印度、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6.现在工资下来后,不知道德国方面怎么扣税,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 从事工商业的收入— 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受雇工作所得— 投资所得— 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开支和免税数额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目前单身和年已婚夫妻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分别为年收入7664欧元和15328欧元。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2004年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2%。自2007年1月期,对年收入超过25万欧元以上(已婚者50万欧元以上)的税率提高到45%。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1.工资税(Lohnsteuer)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7.目前国外对企业有哪些税?

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某个企业你多少都得缴纳一点所得税,因为你的有些费用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控制,有些费用让你进而有些费用不让你进,年终你多少都要有一点利润,这样你就要缴一点所得税,如果你连续几年都不缴所得税那也证明你连续几年没有利润,这样是不正常的你的主管税务机关就要查你的帐很麻烦! 境外的企业所得税:外资和外国的意义大致是相同的只不过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但在所得税上是一样的.他们的利润是自己控制的,想有利润就有利润,想有多少就有多少.他们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是不能干预的,而注重干预的是他们的增值税和进出口关税. 这就是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不知道通过以上解答你明白了没有?

8.个体户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税法规定:

1、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穿长扁短壮的憋痊铂花、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2、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3500元扣除标准和“三费一金”后的余额,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9.外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外资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也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二者合计为3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是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税税率为20%。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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