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高端访谈 >

责任该由谁承担 遵义一未成年人驾驶不合格二手摩托车出事故身亡 法院这样判决

来源:   2023-06-15 10:16:17

贵阳网讯 日前,遵义市一名未成年人徐某,在维修店购买了一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手摩托车。同为未成年人的好友杨某,驾驶该车载着徐某出行途中发生事故,导致杨某身亡。谁该为年轻的生命负责?当地法院作出了判决。

去年5月,务川自治县正在上高中的徐某,在某维修店老板申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但该车既未投保,也未上牌。当年5月23日,徐某驾驶该车载着杨某,约上另两名同学刘某、田某,由刘某、田某二人乘坐另一辆摩托车,外出玩耍。

当日19时左右,徐某、杨某共同骑乘徐某的车辆先行出发返回县城。刘某、田某共同骑乘刘某的车辆推迟出发,两车相距10分钟左右车程。

途中,徐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轮胎与地面石子发生侧滑,坐在后面的杨某决定换乘,由杨某驾驶。半路上,杨某驾车在拐弯途中发生事故,造成徐某受伤,杨某在前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经务川自治县交警大队认定,死者杨某全责,徐某无责。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当事人杨某无驾驶证驾驶未登记入户、未投保的二轮摩托车,及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

据了解,事发二手车从购买至出事仅7天。购买该车辆时,徐某尚未满18周岁,双方未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卖车的申某,也未查实徐某的身份信息。且该事故车辆无号牌,无车辆合格证,也未投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经鉴定,该事故摩托车制动系、行驶系、灯光系均不符合要求,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后来,因对杨某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母亲付某,将另两名学生、徐某及销售摩托车的申某,告上法庭。

务川自治县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交通事故身亡前,曾先到自己家停留,母亲付某作为杨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但付某并未制止4名同学骑车出行,存在监管疏忽。

杨某事发时已满17周岁,就读高中,应该知道未成年人和无机动车驾驶证禁止驾驶摩托车的常识,其自身也有责任。申某作为维修店的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规定的二手车,存在一定过错。

车主徐某,事发时已满17周岁,就读高中二年级,应该知道无证驾驶可能产生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行的刘某、田某既不同车,也未同行,相距10分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综合其过错程度、原因及作用大小,酌定销售摩托车的被告申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车主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共计783814元。法院判决被告申某与被告徐某父母徐某某、夏某某,各赔偿原告付某费用78381.4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被告方已兑现赔偿。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黄宝华)

编辑:宋德政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