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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的通告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19 1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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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舒适、安全有序、环境宜居、幸福和谐的美好家园,推动无违建小区建设,全面清理整治城镇住宅小区,坚决遏制新增违章搭建,实现维护我县住宅小区良好环境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违规集资建房,决定对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砚山县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附图),重点为集资房小区、房地产开发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统规自建小区、单位自建小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民用自建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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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整治类别。

(一)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建设、侵占住宅小区道路、绿地、楼宇内公共空间、消防通道等小区公共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已经到期且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三)未经审批在既有建筑上擅自加(改、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四)私自开挖地下空间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五)未经规划许可违规集资建房,擅自改变原建筑外观风貌的;(六)群众举报经核实的小区内其他性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对正在施工建设的且未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凡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一律强制拆除。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应主动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拆除,拆除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我县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行动,支持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及勘验工作;县级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省州驻砚单位要主动带头自查自纠,确保本单位职工住宅零违建、零新增。

六、在开展城镇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居民积极监督、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监督举报电话: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0876-3123086

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76-3122314

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0876-3136669

江那镇人民政府:0876-312202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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