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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发了文件“广市金管委(2018)2号”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0 13:05:00

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发了文件“广市金管委(2018)2号”对公积金提取做了新规定,这里有几个问题想要请教:

1、该文件依据的上级文件为川建金发(2018)485、486号文件,上级文件中对于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买住房方面纳入的“优化提取审核流程”板块予以要求,且要求是对于职工在非户籍地购买住房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而你们却在文件中将职工在非户籍地购买住房的行为做了“一刀切”,不能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是不是违背了上级的文件精神,有因噎废食的嫌疑。

2、如果按照“广市金管委(2018)2号”的界定,在非户籍地购买住房为规范的对象自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那么按照上级文件对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该将以前所有在外地购房的职工所提取的公积金均作为清理对象,予以追回。

3、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应该设置时效性,“广市金管委(2018)2号”中应该明确职工在非户籍地购房不予提取的购房时限,比如在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在提取,不应该象现在这样搞一刀切。且上级文件的重点是清理违规,并对违规提取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未将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纳入违规提取的范畴,仅是要求予以严格审查。毕竟在以前的相关要求中,职工工作后需要将户籍迁往工作地,这样情况下籍贯本为外地的职工在祖籍地或者职工家人前往外地后在家人居住地购买住房应为合理消费,不应该纳入整顿的范围。

因此,希望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对于“广市金管委(2018)2号”文件予以完善,以免对一部分人造成困扰!

上级文件:川建金发(2018)48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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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8月4日回复,内容如下:

“我也玩论坛”网民朋友: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广市金管委〔2018〕2号文件是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统一要求,以及川建金发〔2018〕486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规定自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经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2次工作会议审议同意并按程序送审后印发执行。

对您所提出的非户籍所在地、非缴存所在地购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质疑,此项个别提取政策的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我市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11项业务中,支持优先,突出重点。从我省情况看,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自贡市在2017年10月12日开始执行,眉山市是从2018年3月10日开始执行,遂宁市是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资阳市是从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广安市是从管委会文件发布之日即2018年7月27日执行。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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