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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8 09:05:02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大修基金在哪交,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大修基金在哪交,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设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维修基金是房屋的养老基金,按照国家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商品房购买后都必须缴纳维修基金,然后才能拿到钥匙。这是法定的一种特别基金,所有权是业主,试用权是在业主委员会,管理机构是房屋管理局。

哪些业主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 答: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住房售后为确保住宅物...

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 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调剂、融通使用维修基金的前提是确保维修基金本息的完整、安全,确保房产物业需要维修更新时有足够的资金. 因为调剂、融通维修基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维修基金利用率,使之滚动增值起来...

怎么办?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时??---》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

业主需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吗? ?---》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第1款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是住房售后为确保住宅物业正常...

物业维修基金怎么交 ?---》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向购房人代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5%的比例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向市、县(市...

商品房具备什么条件方可交纳物业维修基金 - ?---》 开发商的房屋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和资料后才能可以达到交房条件,即能够交钥匙了.然后可以向购房者代理缴纳维修基金.

购买写字楼需要交专项维修资金到房管局吗 -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写字楼...

要什么票据才能交房屋维修基金税 - ?---》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

大型物业维修基金为什么有的不收 - ?---》 没有什么大型物业维修基金 在你购房时,会随同房款收取一笔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政府的建筑主管部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小区楼房的维修基金应该是物业收吗? - ?---》 小区楼房的维修基金不可以由物业收取. 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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