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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许可引进模式频遭质疑 海和药物科创板IPO被否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9-22 08:42:03

9月17日晚间,科创板上市委公告显示,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和药物”)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这意味着该公司科创板IPO被正式否决。

海和药物是一家专注于抗肿瘤创新药物发现、开发、生产及商业化的自主创新生物技术公司。该公司发展模式属于典型的“License in 模式”,即许可引进模式,通过向授权方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并承诺按产品开发进展支付一定里程碑费用及按未来销售情况支付提成,以此换取该产品在特定地区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权力。

在国家鼓励创新的背景下,“License in模式”中自我研发能力成为科创板上市考核的重点。东方高圣常务副总经理瞿镕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科创板非常关注创新药企的持续创新能力。授权引进也未尝不可,但关键还是看企业自身是否具备研发能力。”

单纯License in模式被否

据海和药物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9个核心产品管线全部处于临床或临床前阶段,尚未有商业化落地产品。其中,2个产品为授权引进、5个产品为合作开发、仅有1个产品为自主研发、且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物所”)扮演着重要角色。截至上述招股说明书出具日,海和药物现阶段在抗肿瘤领域重点推进的8款化合物中,药物所系AL3810项目授权方之一,在SCC244、CYH33、HH2710、HH2853及HH30134项目中,药物所为合作方。

9月17日晚间,科创板上市委2021年第70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显示,监管部门要求海和药物披露:“说明为何报告期内,在通过化合物专利权受让方式与药物所合作的核心产品在后续研发过程中,均委托药物所进行外包研发服务,而在与韩国大化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中,并未委托药物所进行外包研发服务,该等情形是否表明,发行人在与药物所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中,对药物所持续构成技术依赖;”“结合发行人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独立自主对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进行过实质性改进且未对合作方构成持续技术依赖,说明发行人关于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价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实际上,以“License in 模式”上市的创新药企创板IPO被否的不止海和药物一家。2020年12月3日,肿瘤创新药企亿腾景昂宣布撤回申请材料,终止科创板IPO之旅。该公司 EOC103、EOC315 等核心在研药品是通过海外授权引进方式取得,而公司已取得和正在申请的专利则主要集中在生产工艺方面。

“如果在临床前引进在研产品,而后靠自主研发能力推进药物的研发,基本上会被监管部门认可。但如果是直接引进临床后期产品,则比较难体现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瞿镕表示。

国内License in案例仍在增加

在带量采购持续推行、国内药企创新加码的背景下,近年来,以“License in模式”为发展模式的案例在制药领域不断上演。

今年以来,很少进行License in的恒瑞医药宣布多个亿元级别投资。例如,公司拟作为基石投资人向天广实生物进行约3000万美元的股权投资,获得对第三代抗CD20单克隆抗体MIL62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排他性独家商业化权益;对万春医药子公司大连万春进行1亿元人民币股权投资,获得GEF-H1激活剂普那布林在大中华地区的联合开发权益以及独家商业化权益等。

凭借“License in 模式”赴港上市的云顶星耀于2021年9月16日宣布,获得用于肾脏疾病的创新型BTK抑制剂开发、制造及商业化订立授权许可协议,并为此支付1200万美元预付款,以及5.49亿美元里程碑金额。

“License in模式”也面临着产品开发上市、商业化和资本市场的双重考验。例如,A股上市公司信立泰2021年8月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与Viracta Subsidiary, Inc.就肿瘤药物“nanatinostat”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许可使用权事宜签署终止协议,双方不再履行《独家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此外,据云顶新耀2021年半年度业绩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公司净亏损3.83亿元。与此同时,8月份公司股价一度跌破发行价。

“近年来,‘License in 模式’的价格水涨船高,其挑战性在于企业自身的药物开发上市、商业化能力。”上述业内人士认为,一旦授权引入的产品带来的利润无法覆盖成本,就会遭到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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